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第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在本村工作并带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六)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新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者相当文化程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