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