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法规对前款行为规定了处罚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