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到危害的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安置工作。

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规模适度,符合防灾减灾和安全要求,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评估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在过渡期的生活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在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