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决定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发布启用公告。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避险需求自行启用本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合做好安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避险需求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突发事件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关闭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告,有序组织避难人员撤离,关闭场所或者恢复场所原有功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