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综合风险调查、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救灾捐赠、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科普宣传教育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依法参与应对突发事件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