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第四十五条有效发布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采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做好防御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建议、劝告,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单位防御工作的监督指导,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防范避险措施,并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