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赠物资、资金。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开受赠需求信息,公布依法可以接受救灾捐赠的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名录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损失和应对阶段需求合理进行捐赠。

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等的来源、数量、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邀请捐赠代表参与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