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等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