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物品,应当公开销毁:(一)假冒伪劣、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二)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三)走私的烟草制品;(四)无使用价值的非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工具、原辅材料等;(五)其他应当依法销毁的物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