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坟、取土、挖沙、建窑、挖塘、打井、采石等可能危害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三)在遗址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擅自张贴、设置广告或者标语;(四)种植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五)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