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大地湾遗址保护区划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行。根据大地湾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大地湾遗址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秦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大地湾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