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