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风格、形态、高度、色彩等风貌要素,应当与古树名木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对已建的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