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更新过程中物业权利人确需搬迁,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与需搬迁的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明确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内容。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