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投票选举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或者自荐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员代写,也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选票投入票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