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六十八条有效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