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相关部门、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