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执法检查的议题,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