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十日前,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材料。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