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审议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