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活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