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支持开发区与东中部地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合作机制,鼓励发展飞地经济,采取合资运营、包干运营、托管运营等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积极承接东中部地区先进制造业,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开发区应当加强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大力承接对外贸易加工产业,推动外资外贸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和服务各类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