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务、林草、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旅、湿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