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章 节水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