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城镇新区建设、城市更新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鼓励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控制雨水径流,提升雨水利用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或者设施,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