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