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省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线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省道、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与上一级的公路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