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种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必须行驶时,须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应采取保护措施,按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线路行驶。造成公路损失的,由使用车辆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