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擅自设置棚屋、摆摊设点、搭建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

(四)打场、晒粮、焚烧物品;

(五)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