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二)擅自设置棚屋、摆摊设点、搭建临时设施;(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堆积物料及其他物品;(四)打场、晒粮、焚烧物品;(五)采矿、取土、制坯、积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应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