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对公路建设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保证公路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进行全面监督。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无偿返工。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包修制度,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或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质量包修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