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集中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单位提出视察报告,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受委托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应当向委托单位写出代表视察的综合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