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应当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

集中视察时间,县(市、区)、乡(镇)代表一般安排三至五天,省、设区的市代表一般安排五至十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