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实际设立人民武装部,在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领导下做好本校征兵工作。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做好本校的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