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广播电视、医疗保障、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列日常工作:
(一)宣传、贯彻征兵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实施征兵工作方案和计划;
(三)组织实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审定新兵、交接运输和接收退回新兵等工作;
(四)协调督促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征兵工作;
(五)加强征兵廉政建设,及时处理有关征兵工作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六)总结推广征兵工作经验和做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