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应征公民服现役期间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表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宣传褒扬,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应征公民家属积极支持、鼓励亲属应征,对当地征兵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组织提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机关批准,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