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征兵准备第十八条有效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由乡镇人民武装部和街道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初步审查,符合法定征集条件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审核,确定为应征公民。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