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教育工作者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