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条已修改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做好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发放、回收、消毒、更新等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纸杂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