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本校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不得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