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出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教学环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