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条已修改国有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管理和业务指导。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等学校等国有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