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二条已修改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