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早夜市的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区间内开办,每天早晚规定时段入市、撤市,以经营农副产品、食品、日常生活用品为主的便民市场,不包括经济街区、商业街区、农贸市场、临街店铺外摆、潮汐市场以及不限制经营时间的便民市场。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