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已建成城市绿地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超过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拆除,恢复绿地功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