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扩大市场化就业服务供给。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一园多区总体布局,合力推进呼和浩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新发展,打造人力资源服务高质量发展平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