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量、服务人数、实施效果和运行成本等因素,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政府设立的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提供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高校合作开展的招聘和创业服务,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