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流动、培养、开发、评价、使用、激励、保障和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