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两岸标准共通条例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并公开研制共通标准的类型、领域、原则、要求等,完善两岸标准共通工作流程,提升两岸标准共通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规范度。共通标准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