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保护共通标准及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